王某系槐荫区某小区业主,2022年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王某因物业服务纠纷诉至法院,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补缴物业费,物业公司胜诉。随后,该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王某败诉的群通知,并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拍成图片,发在该微信群里,对于文书首页的王某的名字、家庭住址、身份证号未作遮挡。王某觉得物业公司随便传播其个人信息,侵有其隐私权,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。
物业公司辩称,其发布判决文书是合理正当用公开的裁判文书,是为督促王某及其他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,没泄露王某隐私的目的,故其没有侵权。
最后,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某业主交流群发布、在某小区通知栏张贴对王某的道歉信。如物业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,则由法院择一市级发行报刊,刊登本判决主文内容,所需成本由物业公司承担。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